根据摄影作品的不同分类,著作权法对不同类型的作品作了不同的规定。
(一)个人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个人作品指创作主体仅为一个人且完全按照本人的意愿而创作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二)演绎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演绎摄影作品的作者只是对演绎部分享有著作权,对原摄影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并且不能阻止别人对同一摄影作品进行演绎。同时,著作权法对演绎摄影作品作了必须合理使用和必须不能侵犯原摄影作品的规定。
(三)合作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合作摄影作品,是指两个人以上共同创作的摄影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个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摄影作品又可分为可分割合作作品和不可分割合作作品。
(四)委托摄影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五)职务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职务摄影作品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个人职务作品,是指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时单独创作的作品,与非职务作品基本相似,仅有是否为了履行公务一点区别。
2、合作职务作品,是指同一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内部若干成员在履行公务时以进行共同的创作活动为目的而创作的作品,它具有浓厚的自然人创作的色彩,署名也为自然人。
3、法人职务作品,是指利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并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的作品。常见的法人职务作品有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摄影作品较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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