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师对广告类型的摄影作品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这是受法律明确认可的权益。
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创作者对于其创作的作品有权行使版权;
而摄影作品作为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种艺术形式,被归为创作者的专属权力范畴之内,毫无疑问地,摄影师无疑便是这些摄影作品的真正创作者。
因此,当谈及到广告类别的摄影作品时,身为摄影师便理所当然地享受着拍摄这类作品所带来的著作权权利。
我们通常理解中的摄影作品,其实也就是通过某种媒介工具在感光材料或其他存储载体之上记录客观物体形态的一种艺术创作形式。
《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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