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的程序流程是什么
收养的程序流程大致如下:
1.申请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或经过公证。
2.审查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
3.登记
凡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
注意,如果孩子是捡来的,不能直接申请领养,必须先向警方报告并想办法找到孩子的亲生父母,在公告寻找无果的情况下,由派出所已经将女婴移交至福利院,进行登报公示履行完手续后,才能进行领养申请。
二、收养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收养需要提交如下资料:
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收养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
1.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三、收养人的条件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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