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第一部电子签名法制定于1995年,是由美国的犹他州制定的《犹它州电子交易法》,规定:
1.电子签名符合手写签名的各个要求,并且可在法院诉讼中接纳为证据;2.电子合同得以强制执行;3.不存在对特定技术的特别待遇,但法院可以将不同技术纳入考虑范围。此后,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开始在各个国家陆续制定。如新加坡于1998年颁布了《电子交易法》,该法主要涉及电子商务的三个核心问题,其中之一即是“电子签名”,其内容占据了大量篇幅,是该法的核心内容。日本政府在2000年5月颁布《电子签名及认证业务的法律》后,于2000年6月又颁布了《数字化日本之发端——行动纲领》,该纲领重申了电子签名认证系统对发展电子商务的重要意义,并分析了几类具体认证系统及日本应采取的态度,行动纲领建议立法要点有明确“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保障“电子签名”所使用技术的中立性等。联邦德国在2001年5月16日就公布了《德国电子签名框架条件法》。
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推出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其中第7条对“签字”问题做了具体规定[①]。欧盟委员会1997年4月提出著名的《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之后,欧盟各国又于同年7月在波恩召开了有关全球信息网络的部长级会议,并通过了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部长宣言。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了在欧洲的层面上制定一个统一的电子签名法律框架,欧盟委员会于1999年12月13日制定了《关于建立电子签名共同法律框架的指令》。
迄今为止,世界上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世界各国和地区对电子签名方面的立法对规范电子签名活动,保障电子安全交易,维护电子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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