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2)签字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3)签字后可以发现电子签名的任何变化;(4)签署后可以发现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变化。
电子签名及其规制模式
电子签名的定义,不同的国际组织和国家立法各不相同。但本质上说,电子签名是“建立在计算机基础上的个人身份”。电子签名的形式很多,有“位图签名”、“生物签名”(如虹膜扫描)和“数字签名”等。其中的“数字签名”,依赖于“不对称的加密技术”(PKI),使用两把不同的、在数字上互有联系的一组钥匙(),即“公共钥匙”和“私人钥匙”(),来创设数字签名,对数据进行编码、解码和对签名进行验证。数字签名可以较好地保证公开网络上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并避免数据被非法篡改,是目前电子签名中最为高级、且得到广泛应用的电子签名形式。
在电子商务中,交易的安全问题至关重要。由于交易从双向转为互联网上的多向,而且大多数交易通常不存在前契约关系,相互间也没有再次交易的可能,如何确认某一特定交易当事人的身份,防止拒绝承认提交、传递了交易信息、否认信息内容的完整性,便很重要。电子签名的数字签名具有“不得拒绝”的功能(-),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该功能通过“可信任的第三方”(TTP),即“认证机构”(CA)的认证来实现的。认证机构签发“认证证书”(),将某一公共钥匙明白无误地归属于某一特定身份,并根据询问的层次,使用“识别”()、“时间戮记”()等方法来确认证明对象的身份。认证机构同时也使用数字方法进行签证并提供“自我认证”(-)、“交叉认证”(-)和“根认证”(CA))等方式,帮助识别认证机构的身份和认证证书的真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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