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婚姻登记若干规定》根据第四条,以下两类中国公民不得与外国人结婚:第一类是某些公职人员。其范围是:
①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部队服役的具有军人身份的干部和士兵。但是,一些曾经掌握军队核心秘密和重大秘密的复员军人,在掌握和熟悉的秘密丢失之前,不能与外国人结婚。指直接从事外交工作的人员,主要是外交部和中国驻外使领馆的外交官。指各级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干警。
(四)保密人员及其负责重大秘密的人员。指在国家机关、科研机构和企业从事保密工作的人员,掌握党和国家的重大秘密和科学技术的前沿秘密。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法律禁止担任特定职务的人与外国人结婚,第二类是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这类人因违法犯罪受到法律制裁,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因此不得与外国人结婚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中国公民与在中国的外国人(包括在中国居住或暂时来中国的外国人)结婚,中国籍外国人和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人),男女双方必须到省、自治区,中国公民的户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持下列证件:
中国公民:
1、户口簿;p>2.本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婚姻状况(未婚、离异、丧偶),由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学校、事业单位、企业出具((下同);职业、工作性质、结婚对象证明: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2.公安机关核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核发的身份证明,或者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明
3.国家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者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经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和该国使领馆证明的外国国民: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证件和国籍证件(无国籍人不需要)
2。我国公安机关核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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