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抵押登记制度的基本社会功能介绍
时间:2023-06-08 09:44:09 42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登记作为一种公示形式在于保障交易安全,抵押登记的基本社会功能就是为了实现经济社会交易的安全。抵押登记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本质上是赋予抵押权人一定条件下通过对担保物价值的处分来担保债权的实现。

登记作为一种公示形式在于保障交易安全,抵押登记的基本社会功能就是为了实现经济社会交易的安全。抵押登记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本质上是赋予抵押权人一定条件下通过对担保物价值的处分来担保债权的实现。由于抵押权的形式必然要改变物的法律关系,因而,难免会对抵押物上其他权利人以及将来可能以抵押物为标的而发生法律关系的人的利益产生影响。然而,抵押权的设定毕竟为当事人之间的事情,当事人是否已就某一财产设定抵押权,只有其本人知道,当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发生其他法律关系(如受让、承租等)时,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就有可能与第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此时,若维护抵押权人的利益,第三人的利益难免会造成损害;若维护第三人的利益,便可能使抵押权人的利益处于不保之地。为了避免这种冲突发生,需要通过一定方式将抵押权的存在状态向社会披露,以便其他人在进行与抵押物有关的交易时,考虑标的物上抵押权存在的事实,对交易的后果进行合理的预期,也符合民事关系的诚实原则,避免因抵押权的行使而使自己的利益受不测之害,减少纠纷。设立登记制度后,当事人仅需到登记机关查阅登记的记录,就可以得知有关财产上的可能影响其利益的其他权利的存在状况,对于抵押关系的当事人来说,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以比较低的成本避免与其他厉害关系人发生冲突。

与此有关的登记的第二基本功能是强化担保效力。在抵押权经过登记而成立的情况下,法律可以基于第三人对抵押权的存在状况知晓的推定,在抵押权与担保物上的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实现对抵押权保护的倾斜。自近代以来,法律规则基于民事主体为一般理智、勤勉的经济人的假设而制定,民事主体,只有对其他人的利益和自己的利益尽到合理注意和勤勉的义务时,其利益主张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抵押权人履行登记程序后,可以说其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已经给予合理的注意,因而,法律推定利害关系人对抵押权的存在知晓,若利害关系人未对自己的利益尽适当的勤勉之责,在进行与抵押物有关的交易过程中,对抵押物上的权利存在状况未进行能够进行的必要的调查(包括到登记机关查阅有关登记簿记载),则理应由其自己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不利益,其对抵押物权利的主张不得与抵押权对抗。由此可见,登记可使抵押权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抵押权对债权的担保功能得到进一步强化。

抵押登记的第三个功能是预防纠纷。现代经济社会,物的利用不仅表现为物的使用价值的发挥,而且,表现为交换价值的利用,物权制度的中心也从注重对物的现实的支配转向对物的观念的支配。物的利用的多层化,使得同一物上往往附有不同主体享有的多种权利。一种权利的行使可能使其他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从而在不同的权利主体之间引起纠纷。就抵押权来说,这种纠纷有时表现为抵押权与租赁权、第三取得人的所有权以及其他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冲突,由于同一财产上可以同时存在多个抵押权,因而也可能表现为不同抵押权之间的冲突。通过抵押权登记制度对权利的顺位进行法律上的安排,可以有效地避免这种矛盾的发生。例如,通过以登记的先后作为抵押权优先顺序的标准,在同一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登记簿上记载的抵押登记时间先后来确立抵押权的先后顺序,从而使抵押权人之间的冲突得以避免,在另一方面,登记的存在还可以为纠纷的解决提供有力的证据,即便发生纠纷,也可以为纠纷的公正、及时地解决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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