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登记的概念和种类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系列法定制度的总称。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建立税务登记制度,便于税务机关掌握和控制税源,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停(复)业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纳税人税种登记、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
二、开业税务登记
(一)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需要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分以下两类:
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
2、其他纳税人。
(二)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限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三)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顺序
①申请。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先到主管税务机关或一站式办证厅,领取《税务登记表》或《临时税务登记表》或《注册税务登记表》和《纳税人税种染认定表》,并如实填报。
②报批。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表后,应当按照表格规定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印章,经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后,连同下列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1)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的二寸免冠照片3张;
(5)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7)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书副本;
(8)企业财会人员、办税人员身份证及其他身份证明资料;
(9)验资报告;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③核发。纳税人报送的税务登记表填写正确,有关证件、资料报送齐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核准登记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通知的期限,持单位介绍信(或业主居民身份证)、税务登记工本费收据,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需要增加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可最多申请领取五本副本。
三、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如遇登记内容等事项的变化,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这是因为每项登记内容的变化都会涉及纳税人纳税事宜和税务机关管理上的变化。
(一)办理变更登记的时限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下述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变纳税人名称;2、更换法定代表人或业主;
3、改变所有制性质或隶属关系;
4、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
5、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6、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7、增设或者撤消分支机构;
8、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二)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
①申请。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或一站式登记大厅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并如实填写。
②报批。纳税人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后,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并加盖企业印章,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业主签字后,连同下列相关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1)营业执照复印件;(2)新的代码证书复印件;(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4)变更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5)原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取消资格的,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时,还需报送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书原件、税务登记证和所有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③核准。纳税人报送的变更税务登记资料齐全正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逐级上报核准变更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单位证明和工本管理费收据,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和换发的税务登记证件。
四、注销税务登记
(一)注销税务登记的条件和时限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纳税人,应
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采取裂变或分裂方式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转制企业,以及在原有企业基础上已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实施整体转制的企业,必须在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前,注销原企业的税务登记。
(二)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
1、申请
纳税人因终止纳税义务等原因,应当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时限,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领取《注销税务登记表》并如实填写。
2、报批
纳税人领取《注销税务登记表》后,应按规定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并加盖企业印章,经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后,连同下列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1)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
(2)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税务登记证件及其副本;
(4)发票专用章、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完的空白发票;
(5)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3、接受检查
纳税人申请注销登记的,需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清理,待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缴销票证后方可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通知书后,应根据通知书规定的要求做好准备,并认真做好税务检查的配合工作。纳税人对税务检查机关查处的问题和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应根据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及时缴清。
4、核准注销税务登记
税务检查结束,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应当核准其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可以持税务机关下发的《稽查结论》(指查无问题的)或《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和税收缴款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窗口领取《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纳税人可以持《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注销手续。
五、税务登记的验证、换证
(一)基本规定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税务登记证件三年更换一次,一年验审一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办理验证和换证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不办理税务登记处罚。
(二)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的程序
1、验证
(1)申请
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验证审批表》,并如实填写。如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由其总机构按户领取《注册税务登记验证审批表》。
纳税人验证时如原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如变更项目涉及到税务登记证件中有关内容的,应先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后,再办理验证手续;对于变更项目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中内容的,由纳税人按要求在验证申请表中的有关栏次中填报。
(2)报批
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验证审批表》、《注册税务登记验证审批表》后,应按规定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印章,经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后,将《税务登记验证审批表》、《注册税务登记验证审批表》连同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一起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注册税务登记验证手续由总机构统一办理。
(3)核准贴花
纳税人报送的验审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审批。经审批核准的,纳税人可以持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向税务登记窗口办理验证贴花手续。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有多本的,每本副本均应贴花。
2、换证
(1)申请
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换证手续,领取《税务登记换证审批表》并如实填写。如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由其总机构按户领取《注册税务登记换证审批表》。
(2)报批
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换证审批表》、《注册税务登记换证审批表》后,应按规定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并加盖企业印章,经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后,将《税务登记换证审批表》、《注册税务登记换证审批表》连同下列资料一起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①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②原税务登记证及其所有副本;
③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码证书复印件;
④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财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等。
(3)核准换证
纳税人报送的换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审批。经核准后纳税人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持单位介绍信(或居民身份证)到税务登记窗口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及换证审批表。
对提供的证件、资料不齐全,以及填写的内容有差错的纳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予以补正。
六、外出经营税收管理
(一)申请填开证明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按规定提供纳税担保或缴纳纳税保证金。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
(二)报验登记
纳税人外出经营时,应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可按规定申请填开或领购普通发票。
经营结束后,纳税人应按规定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签注意见,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
(三)易地销售转注
纳税人所携货物未在《证明》注明地点销售完毕而需易地销售的,必须经注明地点税务机关验审,并在其所持《证明》上转注。易地销售而未经注明地点税务机关验审转注的,视为未持有《证明》。
(四)缴销证明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持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签注意见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税务登记窗口办理缴销手续,在经营地未纳税的部分,应按规定补缴税款。结清税款后,主管税务机关应解除纳税担保或退还纳税保证金。
七、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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