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和查封的设立时间不影响其优先权。抵押权优先于查封权,但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第三人未经法院准许占有查封财产的,法院也不能强制其停止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抵押和查封的概念。抵押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向债权人提供贷款;而查封是指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限制,禁止其处分或者转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抵押和查封的设立时间并不影响其优先权。也就是说,如果被执行人已经查封了财产并设立了抵押权,那么申请执行人就不能对抗抵押权;而如果第三人未经法院准许占有查封财产,法院也不能强制其停止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因此,我们可以将原文中的“抵押和查封谁在先设立,谁优先”改为“抵押和查封的设立时间并不影响其优先权”。同时,将“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改为“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将“第三人未经法院准许占有查封财产的,法院可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改为“第三人未经法院准许占有查封财产的,法院也不能强制其停止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抵押查封与申请执行权
抵押查封与申请执行权是两个在司法程序中经常出现的概念。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其拥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担保物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种方式,而查封是指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一种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留置抵押物,而债务人无权干涉。但是,如果债务人违反抵押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申请执行权是指债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抵押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应当提供抵押权证明文件和符合法律规定的拍卖、变卖程序。
抵押查封与申请执行权是两个在司法程序中经常出现的概念,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抵押权人可以通过抵押查封来保全抵押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和查封是司法程序中常见的概念。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其拥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担保物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种方式,而查封是指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一种方式。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留置抵押物,而债务人无权干涉。如果债务人违反抵押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申请执行权是指债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抵押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应当提供抵押权证明文件和符合法律规定的拍卖、变卖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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