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押中,进行留置的法定顺序是:首先,留置是优先于抵押与质押的;其次,抵押与质押需要看抵押是否已经依法登记,如果是已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此时是优先于质押受偿的;如果是没有依法登记的抵押,则质押优先于抵押受偿。
一、最新法院房产拍卖规则是什么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拍卖中不动产上抵押权如何处理未作明文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实际上已有所涉及。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执行规定》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此外,《执行规定》第93条、第94条也规定了优先权人、担保权人可以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二、各债权人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多个债权人应该按以下顺序清偿:
1、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优先普通债权;
2、多个担保物权中,按照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先后受偿;
3、没有设定担保物权的普通债权,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按照债权登记的先后顺序,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债权。
三、质权和留置权能否并存一个标的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但《民法典》对抵押权及质权未明确相应受偿顺序。而在实际中,抵押一般用于不动产,而质押用于动产,留置的也是动产。“物”应该是指动产。动产如果已经出质,再办抵押的话,需要办理抵押登记,那么就会发现押物已经被出质。而如果先办抵押,再办出质的话,不容易被发现已经办抵押。所以可以假定质物是先办的抵押并登记,后办的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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