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子先抵押后查封优先赔偿谁?
房子先抵押后查封优先赔偿谁,法律中并没有作出规定,不动产抵押权人具有对不动产处置的优先受偿权,并根据抵押权登记顺序受偿。而财产保全(不动产查封)作为一种诉讼保全制度,它的设立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在诉讼前后恶意隐匿、转移财产或毁损财产,从而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后的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并不是将财产保全等同于优先权可以在日后执行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即申请人对保全财产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1、不动产抵押是一种民事担保行为和主动为之,是债务人为获得借款或其他利益,将属于自己的不动产抵押给银行等债权人。
不动产抵押要到当地房产交易中心进行登记,否则不具有效力。房地产抵押权期限为房地产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债消灭之日。
2、而不动产查封是司法保全措施和被动行为,一般是债务人不履行生效判决债务,债权人依法向法院申请查封债务人的不动产。
查封也是有期限的。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不动产查封的期限是3年,可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期限,延长期限亦不得超过3年。
二、抵押权优先受偿顺序的规定是如何的
1、所谓优先受偿顺序,是指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抵押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清偿谁的债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三、抵押合同生效规定是什么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先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效力优于后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先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受偿后抵押物处理有剩余的,由次等记的抵押合同的抵押权人受偿。如果几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的先后顺序相同,也按照各债权人的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以登记的,按照上述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几个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均未办理登记手续,按合同生效的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第一个生效的抵押合同的债权人首先受偿,清偿之后有剩余的,第二个抵押合同的债权人受偿,依次类推。
四、抵押权人又是查封申请人,如何实现抵押权
不动产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包括折价、变卖或拍卖该房地产。
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尚未就该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即首封法院可以要求首先处理财产,但债权人要按照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在优先受偿权实现后,再清偿其它债权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n(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n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n(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n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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