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未抵押"即房产所有者尚未将自有建筑用作抵质押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在此种抵押情形下,抵押方(经常为负债人或者第三方)虽然将房产提供了担保,但对房产的所有权并未产生任何变更。若债权人未能在预期内收到抵押物的回款,则享有依法拍卖该房产以追偿债务的权利。
然而,若房产并未完成抵押登记手续,那么抵押权便不能被视为有效设立,双方之间仅存有合同债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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