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作为买卖合同的一种,特指商品房预售方与预购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的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协定。这份协议规定了预售方在约定的时间期限内,将已经建设完成的商品房所有权无偿地转让给预购方。在此过程中,预购方需向预售方支付预定金或部分房款,以示诚意。
此外,预购方还需按照约定的时间,如期接收预订的商品房。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效性,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合同的签订主体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其次,合同的内容必须真实反映当事人的意愿;
最后,合同的形式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在这三个关键因素中,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以及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并无特别之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进行判断。
然而,对于合同签订主体的资格以及合同形式的合法性,商品房预售合同则具有其独特的要求。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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