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手续主要有以下几点:
(1)合并公司股东会分别作出合并决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4)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5)自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6)合并各方或者一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报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7)调账、报表合并等会计处理;
(8)合并报表后实收资本的验证;
(9)自作出决议之日起90日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吸收合并被吸收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存续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新设合并设立公司申请开业登记,合并公司申请注销登记;
(10)存续或新设的公司在核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通知因合并而注销的公司债权人和债务人。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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