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某一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首先要看该行为是否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其次要看该行为是否为法定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形。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若干解释》规定的精神,拥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
相关法律知识:
行政行为可诉性的认定,关键在于审查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否产生实际影响。上级行政机关就特定事项、针对特定对象对下级所作的批复、指示、指令、责令等内部行政行为,其虽然不是以外部相对人为直接相对人;但如果该行为具有导致下级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强制力,且对外部相对人产生了必然的、实际的和确定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内部行政行为实际影响到了外部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时该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的可诉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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