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纠纷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一、公司股东怎样才能提出解散公司
公司股东提出解散公司条件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股东条件有一定的限制诉讼的股东条件有一定的限制,只有持有公司全体股东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才有权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2、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定理由和解散公司诉讼的法定理由是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股东利益将遭受重大损失;
3、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被告是公司,其他股东被列为第三人。当然,公司其他股东或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解散公司诉讼。
二、民事不予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民事不予立案的条件有:1、原告不适格。原告适格是指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没有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在起诉中必须指出侵害其民事权益的人或与其发生争议的人;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4、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5、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存在瑕疵的;6、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7、有仲裁前置程序的;8、对起诉有时间限定的;9、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予以拒绝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三、行政诉讼如何追加被告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征得原告的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或者变更被告。根据该条的规定,对原告起诉中漏列的被告,人民法院在征得原告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为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不得追加为被告。但因未追加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与该案件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第1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该条的规定与《意见》第17条的规定仅仅是文字表述不同,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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