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散公司谁是被告
鉴于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在性质上属于变更之诉,系变更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出资和与被出资的法律关系,属有关公司组织方面的诉讼,因此,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的被告应当是公司。
根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二)对公司司法解散的原告及被告均做了明确的规定,原告应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被告应当是公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作为第三人。
二、什么是公司解散纠纷
公司解散纠纷,是指公司僵局出现时,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请求解散公司之诉。
三、公司解散员工赔偿标准
公司解散,指公司经过一定法律程序后,公司即告消亡的法律行为。公司解散时,其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公司解散行为必然导致劳动关系的提前终结。
因此,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公司解散必须给予员工一定的赔偿。公司解散的原因有多种情形:一是被吊销营业执照;二是股东会作出解散的决议;三是因公司资不抵债破产而解散,无论哪种原因的解散,公司均需要向员工进行赔偿。
因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确定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从2008年1月1日起每年补偿1个月职工个人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满半年的按补半个月计算。
反之,即未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应当从职工个人进厂(公司)工作开始计算经济补偿,每年补1个月,不满半年的补半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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