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而死亡的;遗嘱违反法律强制性抚养义务而导致无效;多份遗嘱的内容冲突造成的遗嘱无效;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间冲突造成遗嘱无效。
一、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吗?
遗赠扶养协议先于遗嘱和法定继承,遗嘱先于法定继承继承。被继承人留有遗嘱的,应先按遗嘱执行,只有遗嘱未处分的财产才能进入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简而言之,当遗赠抚养协议、遗嘱和法定继承发生冲突时,遗赠抚养协议先于遗嘱和法定继承,而遗嘱继承又先于法定继承。
二、遗嘱继承的特征是什么?
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
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
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但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
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
适用条件
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
立遗嘱人死亡;
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同时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遗嘱的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
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它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设立遗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设立效力。遗嘱人一旦死亡,他所设立的遗嘱即具有执行效力,由继承人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嘱托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执行遗嘱;如果没有此项嘱托,则全体继承人以平等地位参与遗嘱的执行。为了保障未成年的继承人和不在继承开始地点的继承人的利益,遗嘱人可以嘱托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充当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遗嘱执行人通常是遗嘱人所信赖的、能体现遗嘱人意愿的无利害关系人,他在执行嘱托任务时,继承人无权对遗产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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