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国家计生政策(超生、非婚生等)出生的婴儿落户由分局审批,市局备案。办理时限:符合计生政策的出生婴儿出生一个月内或不超过12个月呈报出生登记且手续真实齐全的,由派出所当场办理;超过12个月以上的,由其父母向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经区、市、县公安(分)局审批后予以办理,工作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办理程序及手续:
1、由出生婴儿父母持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计生委出具的《落户通知单(准生证)等手续到其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其中出生婴儿父母户口在同一区域但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应按户口登记条例要求其父母户口迁移一致后办理。
2、派出所在办理公民出生登记时,要严格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及市政府的相关规定,认真查验新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落户通知单及其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并按规定存档;对于填写规范完整准确的,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原件作为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
3、对于《出生医学证明存在可疑情况的,应当予以扣留,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作进一步核查、鉴别;对于《出生医学证明发现涂改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均视为无效;
4、对在非医疗机构出生的婴儿,其监护人应及时到医疗保健机构换取《出生医学证明;
5、出具《落户通知单的计生部门与落户地不在同一地的(含外省市到本市、本市跨区(市)县、本区(市)县跨街道),其监护人需到落户地所属街道计划生育部门确认后,办理出生登记。其中非婚生育涉及抚养权的,需经法院判决监护(抚养)权归属后或到市公证机关做监护(抚养)权公证后,随具有法定监护(抚养)权的一方办理落户;《出生医学证明中“父亲”栏目空白的,出生人口随母姓落报户口;《出生医学证明中“父亲”栏目虽然填写,但无法定证件证明父亲与出生人口之间亲子关系的,出生人口随母姓落报户口;亲子鉴定只能确定一方的,出生人口随确认的一方姓氏落报户口,不得以无法确认身份一方的姓氏呈报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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