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的风险与挑战
时间:2023-07-06 19:22:48 43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第一,破产债权申报,一般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企业破产申请被受理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向破产管理人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证明材料,以申明债权的法律行为。

第二,可申报的债权,在破产企业被法院裁定破产前,债权人与破产企业因业务往来而形成的,破产企业尚未支付的各类债权。常见的有借款、货款、工程款、设备维修维护款、各类保证金等。

第三,作为公司企业债权人,主要的申报材料可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主体的证明材料;二是债权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主体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债权证明材料,主要是债权形成过程及事实依据,包括(1)债权发生的事实及有关证据;(2)债权性质、数额;(3)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或有无优先受偿权以及相关证据。

破产债权申报顺序是怎样的

1、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3、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4、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5、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五十七条,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破产法》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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