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
1.收养申请书(向登记机关索取);
2.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并加盖有镇政府(办事处)公章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4.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县级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抱养小孩的证明;
6.弃婴发现地派出所出具的弃婴证明(由福利机构提供);
7.收养人的书面申请;
8.收养人、被收养人近期彩色2寸照片各2张,被收养人二寸彩色生活照2张,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彩色合影照2张;
9.被收养人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由福利机构提供);
10.福利院院长身份证复印件;
11.被收养人身体状况证明(由登记机关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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