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是指: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4年3月29日(94)财税字第001号
(二)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1.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第137号发布
2.条例第八条所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4年2月4日(94)财法字第003号
3.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加以照顾和鼓励,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4年2月4日(94)财法字第003号
(三)为农服务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农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4年3月29日(94)财税字第001号
2.所谓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主是指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服务的企业和单位。
这些企业和单位兼营农业生产资料的所得,应分别核算,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4年5月31日国税发[1994]132号
(四)新办第三产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1.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4年3月29日(94)财税字第001号
2.所说的信息业,主要包括以下行业:
(1)统计信息、科技信息、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
(2)广告业;
(3)计算机应用服务,包括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和计算机的修理、维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4年5月31日国税发[1994]132号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4年3月29日(94)财税字第001号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4年3月29日(94)财税字第001号
5.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4年3月29日(94)财税字第001号
(五)三废利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4年3月29日(94)财税字第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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