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购买车票,与公交公司形成了合同关系。公交公司必须将乘客准点、安全地送到目的地。而车载电视这样的配置并不是为了解决安全、准点等问题,不是必要的配置。从平等的角度来说,这样的配置应该首先得到绝大多数乘客的认可,即乘客有自主选择的权利,现在这种移动电视不管是听还是不要听,乘客都无法选择,无疑侵犯了乘客作为一个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接受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简称为自主选择权。也就是说,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需求、意向和兴趣,自主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或服务。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进行欺骗性的有奖销售或以有奖销售为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进行巨奖销售;政府及其部门不得滥用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或本地产品流向外地,也是对消费者选择权的有力保护。
在消费者行使其自主选择权时,有两个问题应予注意:
1、必须合法行使,不得滥用自主选择权,即其选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2、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并不排除经营者向消费者进行商品、服务的介绍和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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