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表现是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是指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余产品。
分析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的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选择其购买的商品及接受服务的权利。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是消费者获得满意的商品和服务的基本保证,也是民法中平等自愿原则在消费交易中的具体表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是在不同的动机驱动下进行的,或者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生活消费需要,或为满足他人的需要。因此,必须让消费者根据需要对其打算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作出选择。同时,每一个消费者都具有自己的品位、爱好和特殊的要求,如果他不能自主地选择,那么,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就不能充分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消费者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必须是自愿的,不必以经营者的意愿为自己的意志,主动权在自己手中。但是,侵犯消费者选择权的现象也经常出现,例如有些地方政府与经营单位联合滥发购物票证、强迫消费者购买某一商店的商品;有些地方的电信部门安装电话必须买自己指定的电话机等等,这些行为都是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严重侵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这些规定都是对消费者选择权的有力保护。
应当注意,消费者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必须合法,不能把自主选择权建立在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之上,此外自主选择权通常只能限定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范围内,不能扩大到使用商品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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