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合法权益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在我国,公民的合法利益包括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政治权利、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经济权利、教育权利等。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各种不同途径维权。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从另一个角度说,凡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就是这个国家的公民。
公民这个概念反映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关系,属于某一国的公民,就享有该国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可以请求国家保护其权利;同时也负有该国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并接受国家的管理。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国国籍的人,不论其年龄、性别、出身、职业、民族、种族、宗教信仰等,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依法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不承认特殊公民。公民资格的取得与丧失是以国籍的取得与丧失为依据的。具有某国国籍即为该国公民,丧失某国国籍就不再是该国公民。如果具有双重或多重国籍,就可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公民。而没有任何国家的国籍,就没有公民资格。
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国籍的取得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因出生而取得,叫作原始国籍,一是因加入而取得,叫作取得国籍。世界上大多数人都是原始国籍。对因出生而取得的国籍,各国的规定不尽一致,主要有三种原则:血统主义原则、出生地主义原则和混合主义原则。但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因加入而取得国籍是指个人因婚姻、收养或者申请等事实,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由某个国家批准其入籍,从而取得该国国籍。在我国,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加入我国国籍必须提出申请,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包括:
1、申请人是中国公民的近亲属。
2、定居在中国。
3、有其他正当理由。经过法定程序的批准,申请人可以具有中国国籍,但同时不再保留其外国国籍。
规范行政复议程序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本报北京讯记者王东海报道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程序,强化监督,提高办案质量,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近日出台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了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的程序、期限及审查的事项和审结后案卷的归档等。《办法》已于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在制度设计上体现出三大特点:
一是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全过程规定详尽。《办法》规定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过程中的各个具体审批流程和审批期限,包括:行政复议案件的立案审批、调查取证、审理中止、审理终止、审理延期、结案审批等;明确了行政复议机关内部具体办案人员、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行政复议委员会等在审查办理案件中的职责与分工。《办法》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办公室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办法》还对行政复议案卷的归档材料以及案卷装订、归档所应达到的要求作了详细规定。
二是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体现民主。《办法》明确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需要审查的事项,包括是否属于重大复杂案件,需要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体讨论;是否需要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停止执行;是否需要向有关组织或个人调查取证。同时,《办法》还规定了重大复杂案件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审查的程序,明确规定重大复杂案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此项规定有利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扬民主,群策群力,析疑解难,保证办案质量。
三是制式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凸现示范作用。为统一规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加强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管理,《办法》以附件的形式制定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16个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这些示范文本均可以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官方网站下载,方便了社会公众和本系统工作人员的查阅与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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