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公民个人信息的分类
1.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Email地址及家庭住址等在内的个人基本信息,有时甚至会包括婚姻、信仰、职业、工作单位、收入、病历、生育等相对隐私的个人基本信息。
2.设备信息。主要是指所使用的各种计算机终端设备(包括移动和固定终端)的基本信息,如位置信息、网咯列表信息、Mac地址、CPU信息、内存信息、SD卡信息、操作系统版本等。
3.账户信息。主要包括网银帐号、第三方支付帐号,社交帐号和重要邮箱帐号等。
4.隐私信息。主要包括通讯录信息、通话记录、短信记录、IM应用软件聊天记录、个人视频、照片等。
5.社会关系信息。这主要包括好友关系、家庭成员信息、工作单位信息等。
6.网络行为信息。主要是指上网行为记录,在网络上的各种活动行为,如上网时间、上网地点、输入记录、聊天交友、网站访问行为、网络游戏行为、账号注册行为等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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