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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2 119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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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证券发行人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责、权益和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著影响; 2、证券发行的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 4、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债务; 5、证券发行人未能归还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6、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7、证券发行人资产遭受到重大损失; 8、证券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9、可能对证券市场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国家政策变化; 10、证券发行的董事长、1/3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化; 11、持有证券发行人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2%以上的事实; 12、证券发行人的分红派息,拉资扩股计划; 13、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 14、证券发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15、证券发行人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16、证券发行人无支付能力而发生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的5%以上的大额银行退票; 17、证券发行人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8、证券发行人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9、股票的二次发行; 20、证券发行人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21、证券发行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负有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22、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 23、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证券发行人有控股权的大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 24、证券发行人的收购或者兼并; 25、证券发行人的合并或者分立先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十二条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本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五十三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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