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多卖”,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第一部分:赔偿实际损失,即赔偿您现在购买此房的损失(假如原先为50万,现在为100万),即100万—50万=50万。
第二部分:惩罚性赔偿,即除了第一部分实际损失外,卖家还必须给您支付惩罚性赔偿,但最高金额不起过您已付的购房款。假如您已付了30万,那么惩罚性赔偿就最高可要求30万,但法院不一定支付这么多。
也就是说,您最多可要求卖家赔偿50+30=80万。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法庭据此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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