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取决于具体情况。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下岗人员超过20人或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如果公司裁员不到10%,但超过20人,则必须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被裁减的人员,应当按照工作满一年后一个月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法关于裁员的规定。
劳动法第27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因法律纠正而濒临破产或有严重后果生产经营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你可以裁员。”
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根据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标准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20人以上或者20人以下,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减员计划上报劳动行政部门后,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可以裁减人员:
(1)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
(2)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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