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2、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二、受理条件
司法鉴定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事实,且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三、办理流程
(1)调查人员及时调查当事单位违法事实,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罚建议并报处长;
(2)处长及时审查调查材料和处罚建议,提出处罚意见;
(3)依法需要告知听证权利的,调查人员告知当事单位听证权利,当事单位提出听证要求的,组织听证会;
(4)调查人员拟制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分管厅长批准;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地方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1、情节轻微
(1)违法情形:违反规定,经批评教育,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不予以处罚。
2、情节一般
(1)违法情形:违反规定,经批评教育,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仍造成负面影响,被举报投诉的。
(2)处罚标准: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3、情节较重
(1)违法情形:违反规定,经批评教育,仍不停止违法行为,拒绝接受上级调查的,造成较严重后果或较大负面影响。
(2)处罚标准: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4、情节严重
(1)违法情形: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负面影响。
(2)处罚标准: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全文86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