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系胶州某贸易公司业务员,近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要求该公司支付其2010年8月份工资50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5000元。据张某反映,自己的月工资为5000元,因发现公司没有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他找到公司有关领导要求补缴遭拒绝。张某遂于10月17日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及补偿共计1万元,又遭公司拒绝。
人社部门通过调查了解到,2009年9月10日张某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月工资为1000元,经查工资表也反映出张某的月工资为1000元,财务账上反映出张某每月报销各项差旅费4000元。但是张某辩称这4000元差旅费实际上就是自己与公司口头约定月工资5000元的一部分。签劳动合同时,公司人事部门建议用报销差旅费的方式抵充剩下的4000元工资以避税,于是自己也没多想就同意了公司的做法。该公司辩称,张某的工资确是1000元,有每月的工资表和劳动合同为证。张某8月份没有出差,公司不能支付其差旅费。张某辞职之前没有将手头的工作交接,耽误了公司的正常工作,而且张某没有提前30天通知公司就离开了,所以公司不能支付其经济补偿。
据此,人社部门认定张某月工资为1000元,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该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则应根据该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调解,该公司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张某领到了8月份的工资1000元和1个月的经济补偿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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