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非因工负伤后,或者患有重大疾病后,按照国家对劳动力的鉴定标准,运用医学科学技术方法和手段,对劳动者身体的残疾程度、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进行的综合评价。劳动能力鉴定是职工获得工伤职工保险待遇的前提,也是国家对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要求,一般职工可以在进行工伤认定后,进行劳动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
1、申请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
2、申请时间:在伤情相对稳定后。
3、申请原因:存在残疾、影响劳动劳动能力的。
4、鉴定单位: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5、鉴定范围:
(1)劳动功能障碍:一级(重)————十级(轻)。
(2)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等三类。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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