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房屋的所有权在70年后仍归属于屋主。
针对一般的居住用地上注册交付使用的房屋享有70年有效期限,期满之后,可依据当时一定的地价标准另行支付相关的土地出让金以实现自动续约,并再度申请和获得土地使用权。
而房屋的所有权则是永久性的,并不存在过期的问题。
对于居住性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限期限达到期满节点时,会自动予以续期。
至于非住宅性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到期后的更新同样需依照相应的法律进行办理。
对于该类土地之上所附着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不动产,如若存在任何形式的财产权约定,那么便应当根据合同来进行明确划分;
倘若并无任何约定,或约定内容阐述不清,那就应该依据当时的法律以及行政法规来加以处理和解决。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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