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
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周代是礼仪的集大成时代,彼时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婚姻礼仪,《仪礼》中有详细规制,整套仪式合为六礼,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中的纳征是送聘财,就相当于现在所讲的彩礼。这种婚姻形式直到中华民国都有延续。
有些地方习俗称为纳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时,若女方反悔,彩礼要退还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一般不退。在买卖婚姻中,彩礼表示女子的身价,有的地区和民族直称为身价礼。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礼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而定。
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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