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不退还彩礼一般不属于违法,但是符合法律规定退还彩礼情形的,则应付退还彩礼。法律规定对于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法院是支持退还的。双方还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法院判决。
女方不退还彩礼的条件有哪些
1、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2、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为三种情况: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3、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第三种情况作以下几点说明:
(1)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
(2)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
(3)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4、在婚约存续期间,因婚约当事人死亡,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但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除外。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现在很多地方都是存在支付彩礼的习俗的,一般来说,男方支付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所以很多夫妻结婚后并没有共同的生活在一起,迅速的离婚了,此种情况是符合我们国家《民法典》规定的彩礼退还的条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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