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需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村集体建房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范围内,并具有同一地址佛山市居民户口。
(2)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我市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及以下。
(3)居住困难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①同一户籍内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
②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的。
(4)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解困房、微利房等住房。
(5)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的三年内没有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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