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的是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相关规定。所有家庭成员都将成为共同申请人,需要共同生活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同时,需要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共同申请人的行为。
如果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那么所有家庭成员都将成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共同申请人应当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共同申请人的行为。
家 庭 成 员 共 同 申 请 共 有 产 权 保 障 房 需 满 足 哪 些 条 件 ?
共有产权保障房是为了帮助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而设立的,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需满足以下条件:1. 申请人必须为夫妻或家庭,且共同申请;2. 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 申请人必须具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且近3年内无变更;4. 申请人家庭必须符合住房限购政策,且在申请时已在本市无住房;5. 申请人家庭必须提供足够的资金作为首付款和贷款,且贷款金额与首付款之和不超过房屋总价值。以上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才有资格。
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需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近3年内无变更、家庭符合住房限购政策且无住房、提供足够的资金作为首付款和贷款等。只有同时满足以上所有条件,家庭成员才能成为共同申请人,共同享有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权益。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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