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强制清算是解决公司清算中财产债务并分配剩余财产的特别程序,当事人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后予以立案受理。法院受理后,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即行开始。
法院指定清算组开始清算,同时对清算程序进行指导和监督,审理债权确认争议,确认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在确认清算报告后,法院应裁定终结清算程序,清算组根据清算结果申报公司注销登记。公司注销后,清算组的责任同时解除。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作为非讼案件,能否适用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采取独任审判制等问题,应由法律明文规定。
何谓一审终审制
1、一审终审制是指案件经过一级法院的审判就终结,法律规定民事诉讼的案件根据特别程序审理的,实行一审终审,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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