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掀"抢人"热潮:降低落户门槛大专生可无房落户
时间:2023-05-04 10:50:26 2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宁波掀"抢人"热潮:降低落户门槛,大专毕业生可无房落户

浙江宁波正式发布《宁波市区户口迁移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可先落户后就业,而大专工作1年即可无房落户。

据悉,《细则》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而该政策推行后落户宁波的门槛将大幅调低,同时范围大幅扩大。

据了解,此次户籍调整适用范围:海曙、江北、镇海、北仑(含大榭)、鄞州(高新区、东钱湖)、奉化。

户口迁移分为居住就业落户、亲属投靠落户、人才落户、政策性落户和市内户口迁移五个类别。

在居住就业落户方面,取消原100㎡住房面积要求和年龄要求,高中中职工作、社保满2年可无房落户。浙江省内户口登记满5年的(宁波市户口登记满3年的)在宁波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即可落户。浙江省外户口出生登记在宁波且有稳定住所的,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人才落户方面,调整为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可先落户后就业,大专工作1年即可无房落户。同时放宽人才落户范畴,放宽合法稳定住所范围,将高中生、中职生纳入落户范围,明确留学归国与国内高校毕业生享有同等待遇,新增规定获荣誉称号人员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此外,政策性落户在宁波市六区范围内实行积分落户政策,明确了浙江省籍学生考入浙江省内大中专院校的,原则上不予办理户口迁移。

值得一提的是,在宁波市内户口迁移方面,失去现户口登记条件的可投靠城镇城区亲友,失去房屋所有权拒不迁出的老赖要依规迁出,明确了社区居委会应设立社区集体户,明确了城镇迁农村的条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录用的人员不得迁回农村。

关于宁波市区户口迁移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实施细则》分为总则、居住就业落户、亲属投靠落户、人才落户、政策性落户、市内户口迁移、办理程序、附则共8章40条。

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了指导思想、适用范围、迁移类别和户口迁移原则。其中,适用范围为市六区(含大榭、高新区、东钱湖);五个户口迁移类别分别为居住就业落户、亲属投靠落户、人才落户、政策性落户和市内户口迁移;户口迁移原则为“实际居住、人户一致、整户迁移和条件准入”。

第二章“居住就业落户”共3条,分为省外、省内和原籍宁波迁入3种情形,以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作为落户的基本条件。新政策有6方面调整:一是取消原100平方米的住房面积要求和45周岁以下年龄要求;二是明确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5年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三是具有高中、中等职业或初级技能职业的参加社保满2年,即可在合法稳定住所地落户,其中年龄30周岁以下的无房也可落户集体户或投亲靠友;四是只要本省籍满5年、在市六区有房即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缴纳社会保险、住房面积、年龄均不作要求,实现本省户籍的自由迁移;五是放宽本市户籍人员落户城区的条件,从户籍满5年降低到3年;六是将原籍为宁波、现户口登记在省外的人员,纳入到省内自由迁移的范畴。

第三章“亲属投靠落户”共4条,包括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和老年父母投靠(简称“三投靠”)。新政策有5方面调整:一是夫妻投靠只要确认婚姻关系、有合法稳定住所即可投靠,取消了原共同居住生活的要求;二是未成年子女投靠从“18周岁以下”放宽到“全日制在校成年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三是老年父母投靠,与城镇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取消了“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限制;四是明确“三投靠”的范围,除老年父母投靠仅限城镇外,其他投靠不受城镇、农村限制;五是增加了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子女可投靠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其他监护人。

第四章“人才落户”共5条,分为5种类型,分别为高层次人才、高级人才、本科以上(高级职业资格类)、专科以上(中级职业资格类)和特殊贡献落户。新政策有6方面调整:一是进一步放宽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和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条件,原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零门槛”落户放宽到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二是将宁波工作的技术工人纳入到人才落户范畴,凭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即可落户;三是人才落户的合法稳定住所范围放宽到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的房屋,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迁入集体户或投亲靠友;四是在高层次人才专户中设立家庭户,解决了因无合法稳定住所,其配偶、子女、老年父母无法落户的问题;五是明确留学归国人员与国内高校毕业生享有同等待遇;六是新增了对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评定的“劳动模范”、“道德模范”称号“优秀农民工”、“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等突出贡献人员,可在宁波落户。

第五章“政策性落户”共8条,分为7种类型,包括积分落户、工作调动落户、招生落户和退役士兵(士官)落户、军转干部安置落户、部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和军人家属随军落户。新政策有2方面调整:一是市六区实行积分落户政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申请积分落户,指标由市发改委下发,具体操作办法各区另行制订;二是明确了本省籍学生考入省内大中专院校的,原则上不予办理户口迁移。

第六章“市内户口迁移”共6条,明确了市内自由迁移、投亲靠友、依职权迁移、社区集体户和回农村原籍落户等相关规定。新政策有5方面调整:一是失去现户口所在地登记条件的,可以投靠城镇城区的亲友,无处投靠的可迁到社区集体户;二是明确了依职权迁移的规定,对失去房屋所有权拒不迁出的,由公安机关依职权迁移;三是明确了社区居委会应设立社区集体户,落实专人负责管理,用于挂靠落户;四是明确了城镇迁农村的条件,除未成年子女投靠和夫妻投靠外,需同时满足“原籍是农村、城镇地区无房无业、农村有合法稳定住所、生活基础在农村”四个条件;五是明确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录用的人员不得迁回农村。

第七章“办理程序”共5条,明确了群众办理户口迁移事项的流程和办理时限。一是市内户口迁移和部分市外户口迁移事项可当场办结,实现“最多跑一次”;二是原非当场办结的事项由30个工作日压缩到10个工作日;三是对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员作出了惩罚性规定;四是明确了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人员落户,需经公安、国安部门调查核实。

第八章“附则”共5条,主要对《实施细则》中部分名词作了解释。一是明确了“城镇”的定义,即居委会所辖范围;二是明确了“合法稳定住所”的定义,除取得合法所有权的住宅用房,还包括国家直管公有住房、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现了“租赁用房落户”;三是明确了“合法稳定就业”的定义;四是市区内原购房落户和投资纳税落户政策停止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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