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一、最新民事诉讼证据交换时效是多久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证据的交换及举证的时效一般可以由双方协商,并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二、发生民事诉讼案件的开庭流程
民事诉讼开庭流程如下:
(1)开庭;
开庭是法庭审理的开始,其任务是为完成实体审理做好程序上的准备。
(2)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核心阶段。在这一阶段,
合议庭要在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的参加下,通过提出证据和对证据进行质证,当庭调查证据,全面查明案件事实,为法庭作出正确的裁判提供事实根据。
(3)法庭辩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
(5)评议和审判。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第一百二十五条送达起诉状和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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