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争议5年,在全国具有标本作用的丽江花园物业收费纠纷案在2010年新年来临之际尘埃落定。广东省高院再审维持广州市中院判决,认定第四届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要求业主按照合同支付物业费。
2005年1月1日,市物价局的政府指导价出台,近万业主发现物业“一费制”收费标准高于政府指导价。肖先生、黄先生、刘先生这3户人家开始拒绝交物业管理费,并因此被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
这一场历时5年的官司,涉及了3户共8名业主,涉及的是2005年1月1日至9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
省高院再审认为,本案再审争议的焦点是二审判决由业主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物业管理费是否属于使用法律错误。省高院认为,按照1998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6年《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08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内容,物业和业主双方可在政府指导价之外通过协商确定对物业费进行约定。
同时,丽江花园物业费除了物业费外,还包括公摊费用,收费标准已报物价部门备案,抗诉业主并未能提供丽江花园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的证据。最后,法院认定丽江花园物业公司和业委会签署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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