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所有权的范围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矿藏、水流、海域和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森林、山脉、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3、依照法律规定,道路、电力、通信、天然气等公共设施属于国家所有;
4、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文物,国防资产也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机关有权依照法律、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占有、使用和处分其直接控制的房地产或者动产。
国家所有权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六条【国有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的性质和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四十八条【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国家所有土地的范围】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四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全文47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