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可以起诉物业。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亦即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推定其有过错并确认其承担民事责任。反过来,当受害人请求赔偿时,只需举证证明受损害的事实、受损事实与高空坠物有因果关系,以及坠落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该坠落物存在支配关系即可。
相关法律对如何确定高空坠落物的被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受害一方在具体致害人不明的情况下,一般只会起诉有致害可能的建筑物住户和建筑物的管理者如物业公司等。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因此法院也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根据该条规定,若在此法实施后出现的无法确定高空坠物具体致害人的情况下,除了被告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情况外,该栋楼的业主都将承担补偿责任。
高空坠物构成高空抛物罪吗?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在公共场合进行高空抛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从高楼内将空啤酒瓶、玻璃杯扔向学校操场致人重伤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3.在安装玻璃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导致高空坠物致一人死亡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4.因行为人未能预见到同伙已从车中出来而高空抛物致同伙被砸死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过失致人重伤罪
5.在改装窗户过程中因过失致手钳从高空坠落造成人员重伤的,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四)重大责任事故罪
6.雇佣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实施更换牌匾的作业,在作业过程中未采取安全措施,致牌匾从空中坠落造成一人死亡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7.高空作业的过程中,由于施工人员未遵守操作规程,致高空坠物造成多人伤亡的事故的,负责高空作业的主管人员与具体施工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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