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的,是以高空抛物罪入刑,行为人应当按照高空抛物罪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上面增加了高空抛物罪,就是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我国现在有高空抛物罪后,行为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然后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高空抛物罪,会被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高空抛物罪的首例案件
最近,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徐某某被诉高空抛物罪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徐某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这个案件是“高空抛物罪”入刑后的湖南省首例判决。目前高空抛物是有一个单独罪名了,行为人高空抛物的,不再以危害安全罪处罚了,而是以高空抛物罪处罚,但同时构成其他罪的,应当按照最重的罪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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