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全财产损失是否会有损害赔偿
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如果申请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申请人需要对被申请人进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适用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三条保全方式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错误补救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区别
一是两者申请的主体不同。
诉前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诉讼保全由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二是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
诉前保全是在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且申请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诉讼保全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向案件受理法院提出。
三是提起的原因不同。
诉前保全发生的原因,是因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诉讼保全,则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情况。
四是对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
诉前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诉讼保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没有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或者人满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
五是作出裁定的时间不同。
诉前保全,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诉讼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情况不紧急的,则可以适当决定作出裁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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