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调解协议明显不公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协议,撤销后,调解协议即告失效。P>仲裁原则
在调解程序中,调解不是一个独立的程序,它以当事人自愿参与为基础,以仲裁程序为准绳。因此,仲裁调解是一种特殊的调解形式,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自愿原则。首先,在仲裁过程中,是否采用调解解决争议,取决于当事人本身。经双方同意,可由双方或仲裁庭提出,且不得强制。其次,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不仅可以随时同意仲裁庭或仲裁员对案件进行调解,还可以随时撤回同意调解的意思表示,中止或终止仲裁程序。对调解依据不复存在的案件,仲裁庭或者仲裁员不应当继续强行调解,应当及时恢复仲裁程序。最后,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通过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在调解过程中,仲裁庭可以提供参考意见,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但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其意见。(二)事实原则。如果申请仲裁或调解的双方当事人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主要是因为事实不清或责任不清,双方当事人不能正确理解自己在交易中的是非、权利和义务。仲裁、调解必须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自己的意见。这不仅有助于提高调解的成功率,而且有助于当事人从中吸取教训。(三)合法性原则。仲裁和调解是双方在仲裁员适当指导下友好协商的延伸。为了实现理想的妥协,双方需要相互理解和通融,但这种理解应以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为基础。仲裁、调解活动和仲裁、调解协议必须合法,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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