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2)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应当自人民检察院的刑事侦查部门将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开庭前10天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相信通过对本文的阅读,您对“委托辩护律师的期限”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需要说明的是,某些刑事案子,在庭审前因经过控辩审三方的反复沟通、交涉其实就已经有了结果。因此,决定胜负的往往不在于交锋而在于其前期准备。事实上,办案部门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判时的罪与非罪。因此,涉嫌犯罪之后。
解除律师委托辩护协议需要注意什么
解除律师委托辩护协议需要注意的有:如果有约定,则按照约定的方式解决;如果没有约定,你们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方式。律师事务所会考虑到你们的关系,部分或全部退还代理费;如果律师已经提供了一些服务、产生一些必要的费用的,则可以要求你按一定比例扣除相关费用后,余额退还给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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