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环县消保委成功调解一起因洗浴时脚踩异物受伤引起的消费纠纷。
2013年3月8日,玉环的林先生邀朋友到玉环某洗浴中心泡澡,刚进浴池没多久,忽然脚底踩到一个硬物,并被划伤,当时就血流不止,遂洗浴中心负责人陪同消费者去医院做了伤口包扎处理,医生建议休息七天,并且还需多次换药处理,消费者要求一次性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店方不予理睬,故投诉到县消保委,要求帮助处理。
接投诉,消保委工作人员遂召集洗浴中心负责人、消费者双方进行调解。经双方陈述,确定消费者是因为踩到浴池底的破损瓷砖才导致消费者脚底受伤。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等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有危险性因素的项目或者地方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因设施不完善或者因经营者疏于防范等过错,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由于经营者未能及时清理、修补浴池中的破损瓷砖,导致消费者人身受到伤害,因此,洗浴中心理因承担消费者的伤害治疗赔偿责任。
最后,经县消保委工作员调解,洗浴中心一次性赔偿消费者林先生医药费、误工费等600元,双方满意。
在此,县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性场所消费时要注意自身安全,如出现人身伤害要保管好有关的医疗费票据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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