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与河北汇特小肥羊餐饮连锁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时间:2023-06-07 15:50:44 6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与河北汇特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周文清不正当竞争及注册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时间:2005-03-01当事人: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河北汇特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周文清法官:赵建亮文号:

(2004)冀民三终字第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乌兰道9号小肥羊大厦。法定代表人:张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连戈,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增川,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汇特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东路355号。法定代表人:周文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茂增,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委托代理人:李强,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文清,男,汉族,1965年11月l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宁安小区。委托代理人:赵茂增,河北汇特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委托代理人:张笑莉,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肥羊餐饮公司)因与河北汇特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特公司)、周文清不正当竞争及注册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石法民五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邓连戈、李增川,汇特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强、赵茂增,周文清委托代理人张笑莉、赵茂增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一、小肥羊系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当地对一、两岁小羊的习惯叫法。二、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9月14日曾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小肥羊在第42类做为注册商标,该局于2002年7月9日驳回了该申请,理由:小肥羊作为商标用在所报服务项目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和特点。三、小肥羊餐饮公司2001年也曾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小肥羊作为注册商标,该局认为小肥羊是通用名称,故未批准。四、从1999年7月开始,小肥羊就被西安市一家名为小肥羊烤肉馆的单位使用在餐饮服务行业,并一直延续使用。2001年成立的武汉市绿色小肥羊餐饮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和锡盟百日小肥羊餐饮有限公司两家经营餐饮行业的公司也都使用了小肥羊这一名称,另外,全国还有绿原小肥羊餐饮有限公司、廊坊市草原小肥羊、南京小肥羊、亨中力小肥羊、陕西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等多家餐饮公司在使用小肥羊这一名称。五、小肥羊餐饮公司主张曾与周文清签订过加盟合约,但其提供的证据是2000年8月18日包头市昆区惠达丰通讯器材经销部小肥羊酒店与周文清签订的加盟合约,该小肥羊酒店于2001年已注销。六、小肥羊餐饮公司2001年8月16日与清真小肥羊饭店签订了《小肥羊特许技术加盟补充协议书》,周文清作为清真小肥羊饭店的代表签了字,该协议主要内容是允许清真小肥羊饭店开设两家分店。七、小肥洋系小肥羊餐饮公司在第29类和42类的注册商标,注册日分别为2002年10月7日和2003年1月7日。八、小肥羊餐饮公司主张小肥羊系其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所提供的证据有:2001年度、2002年度等获得的一些荣誉证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院的判决书、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和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证据。汇特公司和周文清除对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和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因无原件不予认可外,对其它证据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小肥羊餐饮公司所主张的内容。以上事实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小肥羊烤肉馆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经过公证的宣传材料、注册商标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注册商标申请驳回通知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经营者对其知名商品或服务的特有名称,享有独占使用权,而对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则不能独占使用。所谓知名商品或服务的特有名称,是指不为相关商品或服务所通用,具有显著区别性特征,并通过在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使消费者能够将该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名称。就本案而言,小肥羊系对一、两岁小羊的习惯叫法,其用在涮羊肉的餐饮服务行业只是体现了该服务的内容和特点,不具有显著区别性特征,在他人以小肥羊做为注册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时,该局也以上述理由予以了驳回;该局在小肥羊餐饮公司以小肥羊申请注册商标时,以小肥羊为通用名称也予以了驳回;根据本案查证,全国有众多餐饮企业在使用小肥羊这一名称,小肥羊在涮羊肉餐饮行业已被普遍使用,仅根据小肥羊并不能区分服务的来源,实际上,众多小肥羊餐饮企业也都在小肥羊名称前加上了具有自己特色的服务名称,如绿原小肥羊、亨中力小肥羊等,本案汇特公司在使用小肥羊名称时,也加上了汇特一词,消费者可以根据这些别具特色的名称去选择接受服务,并不会导致误认的后果。综上,小肥羊并非小肥羊餐饮公司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而是涮羊肉餐饮服务行业的通用名称,小肥羊餐饮公司无权限制汇特公司使用,其以签有协议为由限制汇特公司使用,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小肥羊餐饮公司认为汇特公司使用小肥羊与其注册的小肥洋相近似,已构成注册商标侵权,一审法院认为,小肥羊系涮羊肉餐饮服务行业的通用名称,汇特公司有权正常使用该名称,小肥羊餐饮公司认为构成侵犯其注册商标权是不能成立的。小肥羊餐饮公司对其主张还提供了一些荣誉证书,一审法院认为这些证书只是体现了该企业的一些经营业绩,只能证明该企业是否属于知名企业,其所提供的服务是否属于知名服务,并不能证明小肥羊是其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小肥羊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并由其负担案件受理费22515元。小肥羊餐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

1、小肥羊已构成上诉人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一审认定小肥羊是涮羊肉服务行业的通用名称属认定事实错误。小肥羊作为企业简称和服务名称是上诉人首先使用的,由于上诉人的苦心经营,才使得小肥羊在餐饮服务中形成了特定的市场含义,具有了显著性,已使小肥羊与上诉人的服务紧密地联系起来,与一、两岁的小羊没有必然联系。汇特公司在小肥羊这一特有名称前加上汇特两字,属搭乘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以实现其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导致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一审认定不会导致误认后果的事实认定和理由是完全错误的。

2、汇特公司擅自使用与上诉人的注册商标小肥洋相近似的名称小肥羊,侵犯了上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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