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融资技术避税法
时间:2023-04-24 08:03:28 2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利用利息摊入成本方法的不同和资金往来双方的关系及所处经济活动中地位的不同,可以采用融资技术避税。

(一)金融机构贷款与避税

一般来说,金融机构计算利息的方法及比率比较稳定,浮动幅度比较小,尽管受市场上资金供求影响和借贷资金数量的限制,但波动并不是很大,至少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高于同期存款的利息,而利息率的最高水平一般也不会超过社会生产单位的平均利润率水平,利息率只能在二者之间进行有限的波动。同时由于金融机构自身的性质,要与企业之间实现某种形式的默契和互利,要比企业之间互相拆借的困难大一些。

银行发放贷款本身是要承担风险的。但是如果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达成某种协议,或从实质上看金融机构已经垄断或控制了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这样金融机构提高利率,使企业计入成本的利息增大,可大大降低企业承担的税收负担。同时金融机构再通过其他方式或手段将获得高额利息返还给企业或以更方便的形式为企业提供贷款,从而使该企业的利润减少,实现了避税,尽管融资成本就该业务来说是加大了,但从整体上来说,融资成本还是降低了。

值得一提的是,新办企业与投资人之间的信贷活动,往往具有避税的可能性。企业在开办时,将注册资本限定得比较小,而企业经营所需的资金则以贷款的形式获得,并且支付过高的利息,从而增加企业的负债。该投资人可能是一家企业,也可以是金融机构。

(二)企业之间的互相拆借与避税

关联企业之间的互相拆借资金可以为避税行为的发生提供有利的条件。这主要是关联企业之间在拆借资金的利息计算上和资金回收期限方面,均具有较大弹性和回旋余地,这种弹性和回旋余地常常表现为提高利息支付,冲减企业利润,抵销纳税金额。

(1)关联公司间的不正常借款。这是跨国投资者融通资金的主要渠道。关联公司间的不正常借款通常发生在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将自己当年实现的利润少量或完全不作为股息分配,借给自己的国外母公司,并可以久借不还。结果是一方面可以少缴纳子公司所在国的税收,另一方面,对母公司支付给子公司的利息,虽然所在国可以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母公司可以把已缴预提税作为一项费用扣除。此外,子公司收到利息,虽然要向其所在国政府纳税,但一般利息所得适用的税率较低。

(2)企业相互间提供投资资金进行避税。关联企业间相互拆借资金的效果较自我积累法和向金融机构贷款的方法都要好。它不仅使企业的税后利润的相对额增加,也使企业税后利润的绝对额增加。它不仅使企业缴纳的税额、税收负担相对值减少,也使缴纳的税额、税收负担绝对值减小。避税是十分成功的,且企业利益也得到最大的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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